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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加盟服务一审被判虚假宣传

发布时间:2024-08-08      预览: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达内时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达内公司)诉河北杰美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杰美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杰美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达内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4450元。

 

  达内公司诉称,其系“童程童美”相关注册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北京童程童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童程童美公司)系达内公司关联公司,与达内公司共同自营“童程童美”业务,并不提供加盟服务。杰美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全球教育加盟网使用涉案商标,并假冒达内公司名义宣传有关“童程童美”的加盟信息,侵犯了达内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同时导致达内公司商誉及品牌受损,构成不正当竞争。某搜索引擎服务商未尽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达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

 

  杰美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

 

  某搜索引擎服务商辩称涉案搜索结果系自然搜索结果,且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达内公司系涉案商标注册人,“童程童美”业务的开展仅为达内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童程童美公司自营,不对外提供加盟服务,故杰美公司在其网站中的加盟信息系虚假信息,构成虚假宣传。某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未对相关网页进行推荐,且已采取必要措施,不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海淀法院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目前该案尚在上诉期内。

 

  点评

 

  加盟网站主要为市场中的实体品牌提供相应加盟信息和加盟服务。通常情况下,这些网站中相关品牌的加盟信息系由品牌方为扩大自身影响而自行提供,但当前部分加盟网站为吸引更多用户浏览和交易,会尽可能多地收集市场中现有品牌,并自行获取及在网站中展示相关品牌的加盟信息,而这时候就难免会用到相关品牌的商标标识和商业信息,存在一定的侵权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相关加盟信息是虚假的,例如该案中“童程童美”业务均为直营而不对外开展加盟项目,加盟网站中关于“童程童美”加盟业务的介绍则构成虚假宣传,加盟网站的运营者对此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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