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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4-08-08      预览:

  北京育达威教育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下称育达威公司)系“温莎”商标(核定使用在玩具、书籍等商品上)及“Windsor”商标(核定使用在幼儿园等服务上)在中国境内的独家被许可人,经授权创办了多家温莎品牌幼儿园。


  育达威公司称,其发现自2015年起,北京温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温莎公司)开办了马鞍山温莎幼儿园,并在招生宣传册、教学图书、园服、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园内墙面装潢等宣传资料和文书上使用“温莎”及“Windsor”字样,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此外,马鞍山温莎幼儿园在其招生和宣传过程中故意攀附原告的商誉和品牌知名度,温莎公司擅自将“温莎”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育达威公司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38.5140万元。


  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


  判断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是判断是否会导致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首先,温莎公司与马鞍山温莎幼儿园均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育达威公司享有商标权的“温莎”字样。其次,温莎公司与马鞍山温莎幼儿园提供的主要为教育类服务,“温莎”商标虽并未在第4101类似群的“教育”服务上获得注册,但“温莎”系对“Windsor”的音译,“Windsor”商标的核准服务包含幼儿园服务,且育达威公司提交的宣传册亦显示其将“温莎”与“Windsor”同时使用在幼儿园服务上,故相关公众在看到经营范围同为教育类服务的温莎公司与马鞍山温莎幼儿园的企业名称中含有“温莎”字样,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存在一定关联关系。且马鞍山温莎幼儿园的微信公众号名称为“北京温莎国际幼儿园”,但其实际并未在北京开设幼儿园,其幼儿园地址在马鞍山市,而育达威公司曾在北京开办“温莎双语幼儿园”,故亦可推知马鞍山温莎幼儿园具有攀附育达威公司商誉的恶意。因此,温莎公司与马鞍山温莎幼儿园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温莎”字样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恶意,损害了育达威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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